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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立法思路确定 让黄河治理有了新定义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07-19     二维码分享
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发布《黄河保护法》立法思路与框架研究,其中指出,尽管黄河流域现有法律基础已从国家、流域、地方三个层面,对黄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管控等作出了规定和指导,但无法充分适应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的特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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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因为目前黄河流域的保护还缺少全流域层面的综合性法律、统一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并无法解决流域保护治理体制机制问题。对此,专业人士建议要开展《黄河保护法》专门立法,从全流域尺度对黄河实施统一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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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2019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长江保护法》呼之欲出。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流域,相比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更加脆弱、水资源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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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数据显示,黄河流域水质I-III类断面比例低于全国,劣Ⅴ类断面比例高于全国,2006-2019年汾河等支流持续重度污染,上游局部地区天然草地退化率在60%-90%之间,中游水土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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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况下,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同时,多个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立法保护黄河,均认为当前环境下,黄河保护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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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审计厅厅长汪中山指出,“尽管有关黄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体系,但由于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没有根本扭转‘多龙治水’的局面。亟须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一调整保护黄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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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到这一点,黄河沿途省市也开始了相关的探索。近年来,甘肃法院系统注重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通过全面实现跨域集中审判,设立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此外,四川省阿坝州、甘肃省甘南州、青海省果洛州的法院、检察院共同签署《黄河上游川甘青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旨在用司法手段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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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揭牌,这是内蒙古境内黄河流域*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建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为了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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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曾指出,“黄河保护法”首要任务是加强空间管控,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随后要结合近年来编制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实践经验,建议将编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作为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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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的重点内容包括完善流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方面。此外,还要为黄河治理保护提供系统、全面的科学技术和决策支撑,全方面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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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来看,《黄河保护法》的发布是早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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